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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19463333.com 章程

2019-05-06

   www.19463333.com 章程

            

2016年1月8日经董事会批准

2018年12月经局部调整后董事会批准





序   言

      www.19463333.com ,是2011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凝练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德树人;坚持“以党风带教风,以教风带学风,促成优良校风”;坚持“培养一个学生,脱贫一个家庭”;坚持“爱学生、双核共融(专业核心能力、职业核心能力)、双向统一(生源和服务面向统一),培养人才”的四个坚持的办学指导思想。形成了艰苦奋斗、始终如一的校园精神和“有教无类、重道乐业”的办学理念,致力建设优质的三个满意的品牌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www.19463333.com ,英文名称为Sichuan sanhe college of professionals,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荔城大道500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合江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为民办公益性教育事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坚持校企合作,立足泸州,面向川滇黔渝相邻区域,培养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小微企业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院务委员会决策制。学校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学校是综合性职业院校,根据川渝滇黔相邻区域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依法设置专业,优化专业布局。

第九条  学校依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事业发展规划,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章程及其他办学信息。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  学校由合江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者的权利:

     (一)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办学重大事宜,并对学校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三)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四)通过董事会委派或撤换董事;

     (五)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利。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并遵守本章程;

     (二)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学校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所投入资产按政策办理。

     (三)法律赋予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相关政策,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和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改革创新和社会服务;

     (六)设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工作职能和人员配备;

     (七)聘用、管理教职工;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

     (九)学校对举办者的办学出资、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自主进行支配和管理,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自觉接受监督;

     (三)主动信息公开;

     (四)保障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营造和谐向上的校园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提名或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审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拟定投资方案;

(四)审批学校的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批学校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设立或解散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七)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八)对学校经费进行学年度审计和对学校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九)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学校开展立德树人,坚持教育方向,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保证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指导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符合资格的人员担任院长,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召集并主持学校院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 

(二)主持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主持拟定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技开发、社会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向董事会、教代会、学代会报告学院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决议,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二)实施依法治校,接受董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院长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外兼职务,不得损害学院利益和声誉。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规程另文制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校财务管理; 

(二)对董事会成员和学校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学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校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  通过董事会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工程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党委书记担任董事会成员或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会议规程另文制定。

第二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由董事会派驻人员、党委委员、院领导组成,对学院基本制度、学院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校园文化、人事任免、教师聘任、学生管理、项目安排、资金运作、维护维修、奖惩等进行决策。院务委员会会议规程另文制定。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决策,对学校日常管理、教学运行、校园秩序、安全稳定、工作布置与检查考核进行研究、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会议规程另文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支持学校董事会、院长和院务委员会依法办学,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障和监督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校按处(部、室)等设置党政(群团)机构,按系(部、所、中心)等设置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馆(中心、公司)等设置教学辅助机构和相对独立的经营型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条   系(部、所、中心)等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履行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

教学系(部)主任在学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系党总支部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其议事规则对系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专业的设置、合并和撤销,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学校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馆(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是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的教学辅助单位,根据保障服务需要和学校规定,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教学辅助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的机构,依照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依据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提案与决议执行巡视等专门委员会。

(五)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设置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www.19463333.com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配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事业收入;政府奖补;社会捐赠;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学校资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依法合理配置,建立审计监察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独立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获得的捐赠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以省物价部门审批为准并予公示。 

第六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助学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开展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条件。


第七章  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九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校企合作,建立校中厂或厂中校,推进校企技术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投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实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团结、依靠和凝聚国内外校友力量为宗旨,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和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三河聚海,育人利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为同心圆、中英文校名、太阳、三条河流、远帆等元素构成。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0米×1.60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www.qscon.com。

第八十一条  随着学校的发展和建设需要,学校可对学校的标识:徽章、校旗、校训、校歌、网址等进行完善。


第九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学校因管理不善、无法实现办学目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等情况,应当终止。经审

批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务委员会审定、董事会通过,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备案,发布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董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3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修改,按程序核准备案、发布后方为有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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